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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施行新修订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47 阅读:0 字号:[ ]
  

 邮政局:8月起施行新修订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颁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是在2000年颁布施行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随着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政府职能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集邮市场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适当地修订非常必要。

 

  修订后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共分6章3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集邮票品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还对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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