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适用范围人社部说,目前,来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下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另一类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以上两种人员都应当依法办理就业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证件,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关于参加险种人社部说,《社会保险法》对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遵循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说,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规定“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是规定“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境外居住生存认证人社部说,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在境外居住并享受本国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定期提供生存证明。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同时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适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关于执行互免协定国家的外国人的参保问题人社部说,国际上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行做法是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关于社会保障号码人社部说,《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由于外国人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号码,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