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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42 阅读:0 字号:[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cs@chinalaw.gov.cn。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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