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论坛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同志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部分保险公司法律实务人员和专家学者3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奚晓明在讲话中指出,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奚晓明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发展的。由于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特殊国情,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复杂、疑难问题,需要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以统一裁判尺度。他强调,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贯彻立法指导思想,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司法解释要贯彻保险法的这一指导思想,依法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二是坚持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险合同毕竟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走向保护一方利益的极端,否则,最终保险合同的双方都会受到损害,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立足本国实际,审慎借鉴域外法律。发达国家走过了两三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但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发展实际,保持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和具体国情的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