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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25 阅读:0 字号:[ ]
  《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前,《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中央驻沪口岸查验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相关协会等的意见。修改完善中,还全过程听取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组意见。

  《条例(草案)》在起草中注重把握两方面总体思路:第一,充分反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对完善口岸工作的需求,不仅要细化和补充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而且要把上海口岸工作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予以总结固化;第二,认真总结近年来上海口岸开放以及“大通关”协调服务的实践经验,确立口岸开放和协调服务的规范制度。出于妥善处理国家事权与地方事权关系的考虑,立法内容的重点放在“两个服务、一个规范”,即:为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保障,为口岸相关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规范地方政府口岸开放行为。

  据此,《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的编制程序、功能定位以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二是明确口岸开放项目的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和统一建设,并从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予以落实把关;三是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实践需要,明确了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区的对外开通启用的程序和要求;四是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未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临时接靠的适用条件、管理主体、管理流程等作了规定;五是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和保障通关服务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六是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口岸工作实际,对口岸安全保障、口岸集疏运保障等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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