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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首试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18 阅读:0 字号:[ ]
  

    在工作时间内,在押人员随时可以通过监室内的呼叫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官每日巡视监室不得少于两次……为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畅通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渠道,芜湖市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试点工作。

  记者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0年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安徽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芜湖市被选定为“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项目”课题组的实践调研基地,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自此在该市全面启动。

  芜湖市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制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试点规则”,并于今年3月1日起在芜湖市看守所试行。该规则首次明确了在押人员的投诉处理渠道,不仅规定了投诉的接受主体与处理主体,落实了投诉方式,规定了投诉的处理期限,还强调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则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当其人身权利、生活待遇和诉讼权利遭受非法的侵犯、剥夺或者限制时有权提出投诉。针对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投诉,由看守所负责人亲自接受并处理,同时应立即告知驻所检察官;针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转交驻所检察官处理;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并处理。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监督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选调人员组成投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上述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其他需要投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投诉申请进行处理。投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适当吸收社会公众、专业人士参加。

  看守所应当在保密性较强、便于在押人员投递书面投诉申请的地点设置投诉箱。在押人员也可以通过呼叫管教民警、约见检察官等方式口头提出投诉,对于口头投诉,接受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请投诉人签名。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将投诉申请书或者投诉笔录直接转交至投诉处理机关或者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查阅、知悉。在工作时间内,在押人员随时可以通过监室内的呼叫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官每日巡视监室的频率不少于两次。在押人员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投诉委员会处理投诉的期限为1个月。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投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核,投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除外。经调查投诉属实的,投诉处理主体应当向被投诉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违法,同时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应处以相应的纪律惩戒、行政处理或者启动刑事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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