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批复,从而开辟了军法工作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服务部队建设的新途径和新领域。10年来,各级军事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着眼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积极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化解大量民事矛盾纠纷,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中日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部队和官兵日益重视对自身经济、民事权益的保护,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合同、婚姻家庭、财产争议、医疗损害、侵权等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由于这些矛盾和纠纷涉及部队和官兵切身利益,单靠行政手段和思想工作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不仅牵扯了各级很大精力,也影响了部队内部团结和安全稳定。同时因地方人民法院不了解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军队情况,在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时存在着认定主体资格难、开庭审理难、文书送达难、调查取证难、案件执行难等诸多困难和不便,严重影响了军内民事矛盾纠纷的解决。从上世纪90年代初,各级军事法院开始积极探索通过诉讼途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部队正常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部队各级和广大官兵的充分肯定。
此后,根据国家和部队法治建设形势和广大官兵现实的司法需求,解放军法院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先后两次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部队调研论证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军内民事纠纷影响部队内部团结和安全稳定,牵扯各级很大精力,制约了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2001年5月,解放军法院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以及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依据这一批复,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正式展开。这一变革被载入《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成为中国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国防法制建设取得的积极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后,总政治部于2001年7月下发《关于做好军内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解放军法院随后下发《关于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军内民事审判工作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2004年7月,解放军军事法院增设民事审判庭,为加强全军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奠定了组织基础。
2004年和2007年,全军先后两次表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单位。2007年7月,又召开了全军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面总结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要求。今年又分南北两片召开了全军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
专家点评:从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的历程看,军内民事审判工作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历经几代军法人的不懈努力,顺应了时代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可以说是历史的选择、使命的需要,因而彰显了强大的生命力。民事审判工作已成为军事法院重要的审判职能之一。
10年来,各级军事法院紧贴部队实际,认真把握军内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积累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军事法院特色的民事审判工作成功经验做法,有力推动了军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军事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部队建设大局,为军事斗争准备和战斗力生成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这也是军事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10年来,各级军事法院从巩固部队建设基础和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出发,正确处理民事审判工作与部队中心工作的关系,将为军队建设大局服务体现在每一个具体审判行为中,体现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上,实现了从单纯的“执法办案”向“服务大局”转变。
民事审判工作说到底还是一项为官兵服务的工作。为使广大官兵方便“打官司”,各级军事法院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办案方式,实实在在地为部队和官兵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司法保障。针对官兵诉讼水平不高的实际,各级军事法院加强诉讼指导,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通过诉前指导、诉中释法、诉后答疑等工作,指导官兵正确行使诉讼权力。针对官兵诉讼不便的实际,各级军事法院主动走出机关,深入部队,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把审判法庭搬到基层单位,开到机场、码头、训练场、驻训点。
新疆军事法院经常结合送法下基层活动,深入雪域高原、荒漠戈壁,到部队开展巡回办案,受到基层官兵的热情欢迎。针对部队教育训练任务繁重,官兵时间精力有限的实际,各级军事法院运用便捷诉讼方法手段,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网络等途径实施快捷立案,通过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远程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探索建立当面咨询、当即调解、当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即时履行的速裁机制,尽可能方便官兵“打官司”。北京军区直属法院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还探索试行了法院先行垫付的办法,帮助官兵化解诉讼风险,即时实现合理诉求。
各级军事法院还主动与军务、纪检、保卫、检察、信访、财务、军需、营房、卫生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科研院校、卫生医疗、新闻出版、体育文艺、服务保障、干休所等单位加强联系,积极上门服务,真心实意地帮助这些部门解决涉诉信访、侵权举报、医疗损害、房屋争议、知识产权、下落不明等潜在的民事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于萌芽化,解在基层。各级军事法院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减轻官兵诉讼负担。2007年以来,各级法院减、免诉讼费用达30余万元。
办案中,各级军事法院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各级军事法院不仅完善了覆盖各个诉讼环节的“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机制,还摸索总结出了“求同存异、换位思考、趁热打铁、矛盾冷却、判例参考、巧借外力、亲情感化、利弊对比”等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行政领导、群众组织、法律骨干、同事亲友等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提高了调解效能。十年来,全军法院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达到100%,高调解率保证了当事人自愿服判息诉,民事案件的执行率达到了100%,没有执行积案,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家点评:民事审判工作说到底还是一项为部队和官兵服务的工作。军队和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军内民事纠纷往往涉及到部队建设的许多方面。各级军事法院在认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注重充分发挥部队政治机关的行政管理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传统,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工作,从而有效促进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