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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07 阅读:0 字号:[ ]
  

      按照天津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有序开展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2008〕32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在征求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参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与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津金融办〔2008〕66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近三年来,《管理办法》在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试点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营、监管、风险处置及发展环境等方面,《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成稿过程中,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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