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日就两个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章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一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则》(修改草案),另一为《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就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则修改草案而言,其主要内容是拟取消试点阶段,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有一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修改草案,凡是正常经营的券商,从事经纪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本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此业务。
另一个是对转融通业务监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所谓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再由券商等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买入或卖空股票。在欧美成熟市场,转融通制度非常普遍。
据了解,这份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即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草拟的征求意见稿,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的资金和证券来源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其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一旦转融通业务开通,基金、社保、企业年金、甚至风险投资等上市公司的机构股东,都可以通过出借手中的流通股而获得收益,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和股票的流通性也将大大提升。这对于既要防通胀、调楼市致使股票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利好政策。
依据征求意见稿,对何者可借出股票有严格限定,即只有近三年无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有此资格。这些机构股东包括基金、社保、企业年金、保险、券商、信托、风投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