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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3:37 阅读:0 字号:[ ]
  

    在日前由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和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共同举办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立法研讨会上,与会者呼吁,为了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当前亟待在尊重现有金融立法权限划分与金融监管资源分配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包括在设立地方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上先行先试。

  与会人士指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离不开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理事黄钰表示,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伤害的不仅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正常的金融秩序最终也将受伤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将受影响。上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徐菲认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不能仅靠招商引资,立法同样不可或缺。金融学专家刘晓虹从金融定价权关涉国家金融安全、上海是国家定位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角度分析认为,上海有必要在重新定义金融产品方面立法先行。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为上海金融创新及制度创新提供了地方立法层面的依据。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王世豪表示,上海完全可以利用好政策契机,探索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制度创新。

  专家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要靠国家机关,也要靠社会组织,而鉴于建立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条件尚未成熟,专家建议本市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黄钰建议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办公室,这一办公室可以设在金融服务办之下,负责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定期与国家设立在本市的金融监管机构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有关知识的教育与培训;调解金融消费争议等工作。

  王世豪也建议本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构———上海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同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争议解决机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下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王世豪认为,上海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在建立初期的主要职责应是履行统筹和协调职能,应将更多的纠纷交由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行业协会等专业性社会组织承担,“如果由政策层面直接主导调解金融纠纷,虽然效率较高,但可能带来矛盾更加激化等负面作用,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王世豪也建议该机构设在金融服务办下,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将来可以考虑成立跨行业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上海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地方的金融立法权限和中央集权的金融行业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是会议的主要话题之一。专家达成共识:金融立法权总体上属于中央的事权,但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地方是有立法空间的。“尽管《立法法》规定,关于金融、外汇、海关等重要的经济制度都是中央的事权,但在国家上位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上海可以根据本地情况,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先行先试,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实践也不乏因地制宜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在基础、经验、监管人才等方面有优势的上海在地方立法中大有可为。徐菲指出,上海要在地方立法上有所突破,不仅要在立法的内容上更加注重协调性、保障性、基础性,还要和“一行三会”形成良性互动与合作机制,发挥监管之外的补充作用。

  徐菲还提醒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范围、作用不能过大,不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这是因为,“许多突出的风险,如投资风险、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都不是该法能解决的,该法也不可能取代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所发挥的风险防范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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