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10月13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10月12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环境监视过程中,发现C平台附近有油花溢出,最少每分钟5个,最多达每分钟89个。
但根据康菲官网公布的进展报告显示,截至11日,B、C平台均未出现渗油或油膜,康菲称目前C平台16个原溢油点已全部安装了集油装置,并在11日安排22名潜水员在平台周边进行水下排查以及平台底部的围堵工作。
B平台附近,康菲目前采取三项举措。已完成对B50井较浅地层的重新完井工作,继续对油藏进行泄压。在C平台,C—25井继续排液,以进一步对油藏泄压。
国家海洋局曾在10月4日、8日发现C平台附近有油花溢出:4日溢油量约为2.45升,8日溢油量约3.49升。
关于4日的情况,康菲的说法是,他们目前在继续查找和清理海床上的残余矿物油油基泥浆,一旦发现因清理作业而产生的少量油膜,即在第一时间围阻和清除,“没有发现任何新的渗油源或泄漏,但我们将继续仔细监测”。
关于8日的情况,康菲称,“关于C平台事故,通过打水泥塞程序,成功地在48小时内阻止了泄漏”,现在采取的是额外的预防性措施以进一步确保断层被永久封堵。
12日,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以个人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其搜集的溢油造成污染的证据,他希望有关部门问责相关部门。
贾方义称,下一步将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发起民事诉讼,如果在国内的民事诉讼再次遇阻,将会考虑赴美国起诉康菲公司。而对于国家海洋局,他认为该局监管不力、处置不及时、行政执法存在严重失职。
我不认同“中国法律体系管不住康菲公司”的说法。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最大的特点是法律先行,最成功之处也是法律先行,最受外商赞扬的还是法律先行。
其中,《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早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之前就颁布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对于国内法律体系没有涉及的,该条例列明了“国际惯例”条款,即“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这是因为大约30年前立法时,我们对国际立法不大了解,又要防止法律出现漏洞被钻空子。
遗憾的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些放松了法律完善,放松了法律制定,放松了法律监管。但是,法条的白字黑字还在那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早在康菲溢油事故爆发前一年,美国墨西哥湾就爆发了全球最严重的漏油事故。当时我就指出,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对中国的能源界、环保界都是一个学习的机会。遗憾的是,当时我们没有对海上油气开发的溢油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国土资源部近日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发文,要求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防范大检查。
海上油气勘探和开采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各种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各部门应将非常态管理置于常态管理之中。我们已经进入了高风险时代,加强风险管理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持经济协调平稳发展的前提条件。开展综合灾害的风险管理,则是适应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现实的重大的考验。
今年6月4日以来,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给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渔业和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国务院七部委联合调查小组查明,事故是由于作业过程中,作业方没有按分层注水、定量注水的设计要求,也没有下埋足够深的海底表层套管等措施,违反了设计方案和相应的作业审批程序,因此属于责任事故。
国务院常务会议9月7日提出,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受损各方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我认为,对于康菲石油公司在渤海违规作业造成严重海洋生态事故,应该依法追究责任方的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责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际法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对领海的“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行为视为损害沿海国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第220条规定,沿海国“对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任何违反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污染的该国按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或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可提起司法程序。”
国内法方面,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4条和28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1条和第13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3条及第4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刑法》第338条和第343条都对相关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我认为,渤海海域地质油藏特点是构造破碎、断裂发育、油藏复杂。地下油气水分布常呈现“忽油忽水、忽深忽浅、忽隐忽现”;断层分布像久旱的稻田或河滩———布满像“龟裂纹”的大小断层和裂隙,不适合掠夺式、破坏性的强化开采方式。
此外,渤海湾是我国近海四大海域生态环境最脆弱的海区,部分地区由于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高速发展,沿海地区人口激增和临港经济的兴起,已经给海岸带和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必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渤海湾的生态文明建设应放在第一位,油气开发必须有控制、有节奏地进行。
因此,建议国家应加快完善海洋法规体系建设,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要尽快起草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实施条例。建议成立“中国渤海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渤海管理法规。遵照“陆海统筹”的方针,规划发展渤海海洋经济,同时,要协调好环渤海经济区有关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分工合作。
这次渤海湾漏油事件是个契机,国家应下决心对环渤海的石油化工进行整顿治理。实际上,与溢油事故本身相比,整个石化行业潜在的环保风险更大。渤海是个半封闭的海域,整个渤海大概有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海面上有很多岛屿;如果说墨西哥湾有强大的湾流,很容易把污染物带到大西洋,那么渤海湾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其危害的持续时间会更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政府在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处理上,无论是管理过程还是管理体制都值得我们借鉴。去年4月20日,墨西哥湾钻井平台发生爆炸;5月2日,美国大气海洋局就公布了第一批禁止捕鱼区域名单,随后禁捕范围和开发范围不断调整,直到今年7月2日,整个海域的渔船才全部开放。此举保障了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反观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哪里可以捕鱼?哪里的海产品是安全的?此次溢油事故对环渤海的养殖场造成多少影响?没有人告诉我们———政务信息不透明,市场信息不透明。建议有关部门今后及时告知公众事态的发展情况,及其与人们的生产、健康之间的关系。
另外,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完全由美国大气海洋局负责处理,再加上地方政府和海岸警卫队协同处理。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有必要重新论证,尽快理顺“九龙治水”的局面,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等主管部门应建立更及时、更高效的部际协同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应急机制。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年内第3期《海洋环境信息》指出,截至8月3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累计约6200平方公里。另据国家海洋局透露,从6月4日溢油事故爆发以来到8月23日,劣四类海水面积累计约870平方公里。
然而,溢油事故造成的溢油量到底有多少?回收了多少?最后留在海里的是多少?这些实质性问题没有多少人关注。我认为,从现在来看,整个溢油量在1500吨左右,大概回收了400多立方米。如果按照870平方公里海水含油量去反推溢油量,会发现要远远超过“400多立方米”这个数字。况且,870平方公里的水面下,油膜到底有多厚,我们还不得而知。
管理体制涉及的另一边是地方政府。烟台市等地方政府现在非常着急,因为他们要直接面对渔业生产和管理等诸多问题。这几年,国内有的沿海地区一直受石油污染的影响,但基于技术监测实力等诸多原因,地方政府并不了解情况,等到渔民发现受害并举报的时候,当地已经找不到责任方了。
处理渤海湾溢油事故等一类环境事故,政府应该建立起包括科学家参与在内的联合机制,需要足够的信息交流。在国外,很多地方发生环境问题,都是由社会团体出面,这与我国的社区管理模式很相似,海洋也有所谓“社区”。
不可否认,我国政府及下辖部门正在朝着建立透明管理体制的方向努力前进。在渤海湾甚至整个中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上,更加透明的信息可以为企业(投资者)提供一种放心的运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