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设置测试跑步姿势的跑步机展台责任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在跑步机上摔倒受伤,张先生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展台责任方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7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农展馆站台上设置测试跑步姿势的跑步机,活动当天,他在此跑步机上测试跑步姿势。由于跑步机速度较快,展台周围人群拥挤,在跑步机上摔倒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原告张先生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展台责任方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跑步机由公司工作人员后台控制,应依法保障受测试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应当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