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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09 11:13:08 阅读:0 字号:[ ]

日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禁止王某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活动,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贵州省省级以上媒体向购买其假冒食盐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7年1月7日,王某明在赫章县城购买了100包工业盐后运到赫章县兴发乡以每包100-150元不等价格进行贩卖,共销售了约30包,在贩卖过程中,王某明未向购买者明示其卖的是工业盐,人畜不能食用。吉某某、徐某某等人在王某明处购买的盐拿去腌肉、喂牲畜后,致使腌制的肉腐烂、牲畜拉稀。经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王某明销售的工业盐内含碘0毫克,所测碘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

  案发后,王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分别赔偿了李某某、吉某某各项损失5800元,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在自然环境缺碘地区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碘盐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案发后,王某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明在赫章县兴发乡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碘盐销售的行为,对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为警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王某明在省级以上媒体向购买其假冒食盐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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