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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非法买卖穿山甲 福建三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7-10-16 15:20:13 阅读:0 字号:[ ]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人陈某、柳某、范某因买卖穿山甲被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被处以数千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范某在泉州与朋友吃饭时,其中一朋友称其有皮肤病让范某帮忙在大田收购穿山甲。事后,范某通过电话联系柳某是否可以收购到穿山甲,柳某又联系陈某,陈某通过联系得知高某(另案处理)有一只穿山甲(活体),重量6.2斤,价格每斤1150元。12月11日,陈某从高某处取到穿山甲后,联系柳某称穿山甲价格每斤需1250元,并最终以该价格将穿山甲出售给范某的泉州朋友得款7800元,其中柳某得款(介绍费)400元,陈某得款7400元。陈某拿到钱后,以每斤1150元的价格与高某结算购买上述穿山甲货款。经鉴定,该只穿山甲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种名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7年2月9日,陈某在其家中被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2月10日,被告人柳某、范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陈某、柳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7400元、40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柳某、范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量情节,依法判处陈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柳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范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栖息地被破坏,以及人类药用、食用等需求导致的滥捕滥杀,穿山甲正在遭遇着灭顶之灾,因极度濒危我国已将其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醒大家切莫贪图一点私利而致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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