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林先生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约定林先生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摄影作品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复制权均归属公司所有。之后,林先生按协议拍摄了一组摄影作品,该公司又将作品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卖给了第三人方先生,方先生对作品进行了登记。
去年,林先生在自己的公众号上使用了两幅照片并署上自己的名字。几个月前,方先生看到了这篇微信内容,发现这两幅作品与自己购买的照片几乎一模一样,于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林先生表示,自己发表的摄影图片并不是当年拍摄的,而是后来独立拍摄的。
经法院调解,林先生和方先生达成和解。林先生同意赔偿一定损失并删除了相关信息,方先生也不再追究其侵权行为。
对于该案,法官董莉庭后表示,随着自媒体迅猛增长,很多人都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并用大量摄影图片配文字来发表,这样做很容易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经过比对,林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中所使用的图片与方先生主张的涉案摄影图片在拍摄角度、光线及阴影位置等细节处完全一致,林先生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两幅图片是其独立拍摄完成。林先生使用这两幅图片时未经方先生许可,已侵犯方先生享有的著作权的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