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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瓦解分时度假权益缩水

发布时间:2017-05-15 14:27:55 阅读:0 字号:[ ]

    法制日报记者 黄洁 法制日报通讯员 陈静 张日广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源于外国的概念产品,近年来被引入我国的旅游服务业。然而,这种新的旅游模式在促进了旅游服务业多元化发展的同时,却总与各类纠纷纠缠不清。分时度假究竟包含哪些法律风险?消费者遭遇纠纷后应如何维权?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刚刚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所谓“分时度假”,即旅游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一家酒店或者度假村的会员资格,这家酒店或者度假村会提供一间客房或者一套旅游公寓供消费者使用。消费者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个权益年度都可以入住这个酒店或度假村一定的天数。不仅如此,分时度假的消费者往往都拥有交换权,即用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联盟内其他会员的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这样就实现了低成本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

    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林先生夫妇就是这样的分时度假消费者。2001年,林先生夫妇与北京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购合同书》,约定林先生夫妇承购该公司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使用年限自2002年至2031年。林先生夫妇只要支付相应年费,便可以在权益使用年限内,每隔一年拥有一周的度假权益。

    与林先生夫妇签约的A公司是一家国际度假俱乐部(以下简称B公司)成员。A公司承诺的度假权益包括,免费入住该公司所属大厦,或是转换成相应点数免费入住B公司其他成员酒店,此外还可以享有按相应规则将住宿权交换到国际度假交换联盟酒店及国际分时度假组织RCI交换联盟酒店的权利。

    但是,2007年4月,RCI公司终止了其与B公司的加盟合作,意味着B公司会员将无法再享受针对RCI交换联盟酒店的交换权。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承购合同书》,并返还所交付的全部权益费。

    此案经过两审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林先生夫妇与A公司签订的《承购合同书》合法有效,其间因RCI公司终止与B公司的度假村加盟协议,导致林先生夫妇享有的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变化,该项交换权益无法实现。因此,林先生夫妇要求解除承购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

    据此,法院解除林先生夫妇与A公司签订的《承购合同书》,A公司返还林先生夫妇2007年之后的分时度假权益费。

■以案释法

   分时度假目的无法实现可解约

    对于上述纠纷所暴露出的法律问题,法官分析说,分时度假合同要对三大法律风险提高警惕:

    一是对合同条款的协商权和更改权受到限制。分时度假服务合同通常由酒店或者度假村一方提供格式合同,消费者虽享有每权益年度入住及在联盟系统内交换的权益,但仍应持续在每个权益年度内缴纳固定金额会员费,否则将被取消年度权益,合同附件中一般还有消费者在权益年度内不消费固定点数权益则视为放弃权益等条款。

    二是消费者交换权益难以实现。签订分时度假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往往看重的是异地交换权益。畅游国外是分时度假吸引广大旅游者的一大重要因素。打着国际分时度假公司旗号的旅游或度假公司不在少数,以假乱真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旅游爱好者要注意甄别与国际分时度假公司的合作或联盟的真伪。即使如本案中所提到的那样,虽然是真的联盟,但国内度假公司一旦失去RCI的会员资格或者解除与国外度假村的合作,国内购买者享受国外分时度假的权益就很难保证了。国内分时度假交换与国外交换条件和成本往往也有不同,与国外度假权的交换需要额外支出交换费用。同时,受出入境管理局限,涉外的分时度假在中国受到一定限制,拿不到签证,就算是分时度假的会员也无法充分享受分时度假的待遇。

    实践中,酒店对交换联盟体系的宣传使消费者感到可供交换的资源丰富且信誉良好,但联盟体系依赖加盟合同来维系,由于加盟的酒店或度假村经营实力及地区差异较大,联盟体系缺乏稳定性,如消费者想进行交换的酒店退出联盟体系,则其交换权益无法实现,而不得不选择其他交换地点或者放弃交换权益。

    三是协商解除合同难度较大。通常体现为在交换权益无法实现或者受到限制时,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但酒店等提供服务一方均以仍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消费者未按期缴纳年度会员费的情况下,酒店还要求扣除相应权益点数才退还认购款项。

    对于上述法律风险,法官解释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免除服务一方主要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对提供服务一方不利的解释。比如说,对“在一个权益年度内不消费固定权益点数即视为消费者放弃权益”这种条款,就属于提供服务一方有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带有强制性消费的性质,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虽然酒店等服务提供方对解除合同的要求往往持拒绝态度,但事实上,判断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立,通常都应当以“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预期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依据。在分时度假模式下,交换权益联盟成员体系的松散性决定了消费者可以选择交换的资源会随着加盟成员退出或解约而有所变化,如交换资源数量减少或者可选择区域受限,便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从而难以实现其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在交换联盟体系加盟合同出现重大解约事件时,势必会导致消费者的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此时就应当视为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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