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其他案例

电视猫”盗播央视春晚 一审判决最高法定赔偿5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4-28 16:59:26 阅读:0 字号:[ ]

    2017年4月24日下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涵盖了著作权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和知产刑事案件等。其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网络直播《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尤为引人关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千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的权利。2016年初,央视国际授权乐视和腾讯等机构对《2016年春晚》的非独家直播和点播、历年春晚等节目点播,许可费高达1500万元。千杉公司并未获得授权,却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上实时转播了这场晚会。

  法院认为,春晚是一台综艺晚会,包含多种形式的文艺节目,体现了中央电视台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系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将涉案春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授予原告独占享有,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被告违法所得及原告损失具体金额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春晚市场价值较高、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来源:劳动报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5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