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的便利,明知自己无力还款,仍恶意套现,拒不还款,最后一走了之,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近期,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田大元以个人名义从某银行申请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2012年11月,经田大元申请,某银行将其信用额度调升至人民币7.5万元。田大元在使用该卡期间,明知自己在不具备相应偿还能力情况下,仍多次透支该信用卡套取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用途,至2012年12月,累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73871元。田大元在其所透支本金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自2013年2月份开始,银行进行多次催收,截止2014年5月份,田大元陆续还款人民币27000余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所透支本金为人民币46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田大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田大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田大元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归还全部透支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田大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形,不仅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还包括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田大元就属于信用卡犯罪中恶意透支行为。
法官提醒市民:在享受信用卡带给我们工作生活方便的同时,对信用卡消费要有所节制,不能超越我们的偿债底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