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购买分时度假后患重病欲退货 法院判消费者因病需休养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发布时间:2015-07-07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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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间可以到世界各地的高品质度假村旅游。”家住浦东的王先生夫妇花费6.7万元购买了这款分时度假旅游产品。不料,签约之后一个月,妻子阿华查出罹患乳腺癌,医嘱为“门诊随访”和“在能耐受范围适当活动”。然而,这款旅游产品却退不掉了。
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在阿华因病需休养的情况下,要求她与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中所涉的数十次分时度假过于勉强。故判令双方解除合同,王先生夫妇获得返还费用6万元。
医嘱:病人在能耐受范围适当活动
王先生夫妇已过知天命之年,对高品质生活颇为向往。2013年的一天,他们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分时度假广告,内容是某海滩俱乐部会员开放申请,各种许诺条件令人心动。当年6月1日,他们来到经营这家俱乐部的罗立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承购总价为6.7万元,年限40年,自2013年起始,2053年结束。成为俱乐部会员后,即享有海滩俱乐部高级度假村的度假权益,可以通过拨打电话轻松选择假期,也可以在国际度假交换机构的2400多个高品质度假村选择度假地。三天后,王先生夫妇将6.7万元支付给罗立公司。
可一个月后,阿华发现自己左侧甲状腺有肿块,便到医院检查治疗。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书显示,阿华患上乳腺癌。2013年7月29日,阿华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访”和“在能耐受范围适当活动”;王先生需要履行照料看护等义务。两人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分时度假合同,实现度假目的。
走遍世界的愿望眼看无望实现了,刚刚买下的分时度假产品又该如何处理呢?当他们向罗立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解约时,却遭到拒绝。一番思量之后,王先生夫妇将罗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6.7万元。
抗辩:恢复状况良好不影响度假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先生夫妇主张解除分时度假合同,并无不当,依法准许。据此,法院酌定罗立公司返还6万元费用。然而,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都不满意,均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先生夫妇的理由是:罗立公司通过刊登虚假广告的形式误导消费者与公司签订合同。同时,自己从未参加罗立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也没有向罗立公司提出过旅游申请,因此未产生任何费用。原审法院酌定扣除7000元缺乏依据,应该全额返还。
罗立公司则提出,阿华的《外科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目前一般情况好,无特殊不适;在能耐受范围适当活动,生活完全能自理。”可见,阿华的手术效果及恢复状况良好,对于40年的分时度假并不构成影响。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有撤销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承购价格60%的违约金及手续费。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先生夫妇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解除系争合同
罗立公司是否刊登了虚假广告?合议庭认为,从王先生夫妇合同签署及付款的过程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罗立公司对分时度假产品有虚假陈述行为,合同的签署应当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阿华在签订合同后仅一个月有余,即因发现癌症而接受手术治疗,其活动遵医嘱仅能在身体耐受范围内适当进行。王先生对妻子进行日常的照料看护亦在所难免。所以,要求王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中所涉的数十次分时度假过于勉强。故罗立公司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系争合同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罗立公司对合同解除的后果并无过错,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行政费用等必要成本,因而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判决罗立公司返还6万元,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数额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