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之年的李阿婆被儿子冯先生送至养老院生活,却未告知女儿冯女士。多方打探得知母亲下落后,冯女士前去探望,却被拒之门外。气愤不已的冯女士认为是弟弟故意阻止自己看望母亲,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母亲享有看望权。近日,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有权看望母亲,冯先生应当协助冯女士行使这一权利。
【案情回放】
李阿婆的丈夫早已去世,自己又身患多种疾病,精神状态每况愈下。经专业机构鉴定,李阿婆已属无行为能力人,身边需要有人时刻照看。去年5月,经居委会指定,李阿婆的儿子冯先生成为母亲的法定监护人。为了让母亲获得更细致的照顾,冯先生与其他姊妹商议,将母亲送入养老院,接受专业的护理人员照料。但这一决定,冯先生并未告知与其素来不和的姐姐冯女士。
一个月后,冯女士前往李阿婆家中看望,发现屋里空无一人,相关日常用品也已搬走。经过一番打听,冯女士才得知母亲已被弟弟送至养老院。对于弟弟不经自己同意、事后也不告知的行为,冯女士十分不满。
此后,冯女士前往养老院,却遇上同来看望母亲的大姐。性格急躁的两人发生冲突,冯女士未能如愿看到母亲。
冯女士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看望母亲的权利,但弟弟擅自将母亲送入养老院,并通过其他姊妹故意阻止、妨碍自己看望母亲。为此,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虹口区法院的被告席。
冯先生则认为,不论姐姐是否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都享有看望母亲的权利,也有义务看望母亲。对于这一点,不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自己从未听到姐姐提出过要看望母亲的想法,更未阻止过姐姐看望母亲。由于姐姐的不当行为,母亲已被养老院劝退,目前在其他姊妹家轮流居住,姐姐可以自行前去看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年老的父母,不仅要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看望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因此,冯女士要求看望母亲李阿婆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
【以案说法】
问:冯先生为何要协助冯女士行使看望权?
答: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尊重长辈、孝敬父母。无论是民俗民风,还是法律规定,都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李阿婆已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冯先生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不但要多承担赡养义务,还应当担负起协调兄弟姐妹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和看望问题,不能因其他争议而消极地对待。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