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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冒充警察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5 12:44:05 阅读:0 字号:[ ]
5月12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招摇撞骗罪案,被告人卢某、吴某因冒充警察对涉黄女子进行“处罚”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及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卢某、吴某系情侣关系,2014年11月,由卢某策划、吴某配合,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警服、假警官证及假手铐等物品,在酒店宾馆处冒充警察,通过拨打客房的按摩服务电话的形式使用戴手铐、拍照、搜查对2名涉黄女子进行“查处”,并将“没收”的钱财占为己有,非法获利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在涉案酒店将两被告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卢某、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九条,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吴某、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吴某结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积极策划、参与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在该案中配合卢某实施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卢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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