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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因琐事发生抓扯 意外死亡被判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5-01-19 10:49:40 阅读:0 字号:[ ]
两人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因口角大打出手,后致一人死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周某赔偿5600余元,杨某赔偿50000余元。

  2013年8月21日,周某为庆祝50岁生日邀请朋友聚餐。饭后包括蔡某、杨某在内的一行人来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炫夜KTV娱乐,期间蔡某、杨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中蔡某倒地,后被送往医院。同年8月26日,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蔡某死亡原因为脑血管畸形破裂所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该出血属自发性。蔡某在死前曾有饮酒行为并与他人发生纠纷,饮酒和纠纷导致的情绪激动对蛛网膜下腔出血有诱发作用。

  蔡某的继承人认为,周某作为聚会组织者,杨某作为抓扯方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蔡某死亡系脑血管畸形破裂所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该出血属自发性,故蔡某对损害后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与蔡某发生纠纷,该纠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诱发作用,故杨某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因聚会饮酒对蛛网膜下腔出血有诱发作用,周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对聚会饮酒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蔡某承担90%的责任,杨某承担9%责任,周某承担1%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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