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微博正处于起步阶段,要实现检察机关官方微博的功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为突破点。
一、明确检察微博的功能定位。首先,微博传播信息的基本方式是在一定数量为基数的受众群体中,通过“转发”与“被转发”形成信息链,使消息得到迅速传播。微博吸引人之处在于人们可以从普通媒体传播方式下的被动接受信息转变为主动去筛选信息,通过自身对信息价值含量的判断,再予以转发,成为信息发布者。而作为一般非检察系统内人员或检察工作研究人员的一般网民而言,这些信息的价值含量并不高,而且如果真要获取这些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途径获得。从这些信息的转发数与评论数也可以看出,这类信息并不能吸引网民的注意力。为此,检察机关在开办微博的过程中,应及时转变以往信息宣传工作中的固有思路,深挖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整合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与检察微博功能,使其各司其职,在检察微博中打造一个贴近百姓生活的个性化平台。
其次,当前检察机关受传统社会管理观念与传统媒体传播方式的影响,在开办检察微博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请进来”的工作上,即重视微博内容的维护,在本院微博上与网民进行互动,等待网民的关注。这种方式并不能很好发挥微博这一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优势。在微博这一语境下,检察机关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参与者。作为参与者的检察机关应在微博中广泛关注涉检的社会焦点问题,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积极进行参与讨论。
最后,微博作为公共交往和信息交流平台,其核心价值在于交互性。即微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对话场所。在这个场所中,人们可以即时地对一个热点事件进行讨论,具有极强的参与感,充分调动了人的活力。为此,检察机关在微博与网民互动过程中,在宣传舆论许可范围内,不必刻意追求内容与语言的包装,在微博中减少书面化、模式化的语言,淡化机关与个人的概念,增加倾听意识,把主导权交给网民,让他们畅所欲言,这样有利于舆论引导,同时也能及时获取更加真实的信息。
二、实现官方微博和检察官个人微博共同建设。相比于其他媒体的传播方式,微博融合了基于信任的媒体传播方式与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传统媒体传播方式的优点。在检察微博的开办过程中,应充分重视信任关系的建立,增大受众群体的覆盖面。目前,如何做好舆论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检察微博的运用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在检察微博的应用过程中,网民更多会考虑自己的建议或检举控告能否真正被检察机关所重视。网民期待着通过微博这一新媒体拉近与检察机关的距离,希望与检察官平等地进行沟通,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心存顾虑。对此,可以考虑在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官方微博的同时,以检察长或检察干警个人名义开办的微博,通过这些个人身份的微博与网民形成个人与个人的沟通,减少个人与机构间沟通的不信任感,通过个人身份的微博与官方微博的相互关注,使官方微博与个人微博所形成的微博群,引导网民对官方微博的关注。
三、推动检察机关微博的平衡发展、更新与维护。在现阶段,检察微博大多数仍然在单兵作战,这一方式不利于系统内部的统一管理。因此,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工作方案,并予以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微博的平衡发展、更新与维护。对微博实行内部统一管理,一个难题是以检察官个人身份在网络开通个人微博的规范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对于以某市某检察院检察官身份通过实名认证的微博,应在该市检察院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在言论中要遵守两个基本法则:一是言论中不得损及党、国家和检察机关形象;二是言论中要注重保持检察官自身的个人形象。其次,对不以检察官名义通过实名认证而开通个人微博的,无需实行备案,允许检察官个人微博自由发展。但仍需要对其发布的涉检内容的信息予以事后审查,即当其个人所发布的危及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