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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为逃避执行转移财物 拒不履行被判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12-09 10:38:57 阅读:0 字号:[ ]
12月5日上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刘衍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衍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间,谢某、肖某等九名债权人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衍林偿还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被告人刘衍林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前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刘衍林因拒不履行义务,先后被司法拘留四次。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刘衍林为逃避执行,将领取到的一大桥工程款45万元转移至其儿子刘某的一银联卡内供自己使用,未用于偿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衍林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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