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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流 广州一电镀厂老板污染环境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7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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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男子租民房开无牌电镀厂,排放大量加工污水造成河道污染。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广州首起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杨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向一陈姓男子(其合伙人)租了300平方米厂房,开设了一间无牌电镀厂,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电镀厂全面工作。上述电镀厂对五金拉链头、铁圈等进行上色加工,在没有做好污水处理的情况下把工业污水通过暗渠排放到天马河,造成天马河环境污染。
2013年10月23日22时许,花都区治安大队联合花都区环保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当场对排放口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查,经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其排放口镍超标14.8倍、铜超标60.3倍、锌超标4.93倍、氰化物超标0.18倍。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