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市区超速撞死人 货车司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12 1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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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肇事司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6月8日20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从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洋沿环城路往溪东村方向行驶,途经龙潭隧道口路段时,因超速行驶,碰撞前方正左转弯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01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其所在公司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肇事车辆系一重型自卸货车,较普通机动车有更高的危险性,张某某在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以每小时80多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危险并造成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