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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严禁借机对外募款敛财

发布时间:2014-05-06 10:07:18 阅读:0 字号:[ ]
 民政部4日就其研究起草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稿,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同时,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意见稿还提出,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开展异地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由寄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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