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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业余娱乐体育运动是否适用风险自甘
发布时间:2013-12-03 1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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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6月5日下午,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在漩涡镇中学篮球场作为业余爱好,自发性在篮球场打篮球。被告吴某和原告谢某同方向跑向篮板去抢篮板球,吴某从谢某身后跑到身前跃起抢球,落地时左肘碰撞到原告谢某的嘴上,致使原告谢某门牙受伤。次日,原告谢某在汉阴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1、门牙根折;2、下唇软组织挫伤。医院做了牙间结扎固定,并告知原告两个月后拆除钢丝。8月6日,汉阴县医院口腔科检查发现牙齿依然松动,拆除了牙间结扎固定装置,建议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拍片、确诊、再做处理。原告谢某2012年8月17日去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拍片后确诊牙齿根折,后在西安京华医院拔除折断牙。2012年8月20日,其伤情被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治疗、康复,原告向汉阴县教育体育局请假3个月。事后双方经协商无效,原告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原告谢某认为被告突然从底线冲过来从原告身后飞跃而起抢球,肘拐击中原告口唇部,当即使原告两颗门牙内陷、松动。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身体及精神损失,被告吴某应予全额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镶牙费用、鉴定费、请假扣发绩效工资共4.6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认为本案原告打篮球造成身体受伤,不属于侵权,是自甘风险,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篮球运动危险,具有鉴别危险的能力,也未反对被告参加当时的篮球比赛,其本人表现积极参加,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被告与原告并无宿怨,主观并无过错,即使在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原告的伤害,原告也应当风险自负。被告是特岗教师,原告经济条件明显优于被告,也属自甘风险,原告受伤仅仅值得同情,所以被告不能赔偿,也不能补偿给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
自甘承担风险通常适用于体育比赛与游戏中的损害,免除被告的责任。自甘承担风险不适用于对公共利益有特殊影响的行业,如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承运人、旅店店主以及公共仓库等。《侵权行为法》中指出,“自甘冒险”指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而甘愿冒险为之,如明知他人无驾照或酒醉而搭乘其车。如何处理,有二种见解,英国法院认为原告自甘冒险时,被告并未违背其注意义务,不成立过失侵权行为。亦有认为被告主张原告自甘冒险的抗辩时,得除去过失侵权行为的效力。无论采取何者,其结果均属相同,即原告不得请求过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在正规职业体育竞技活动中,为了争夺名次和荣誉,双方职业运动员都必须全力以赴参与其中,没有保留的参与体育竞技,其运动的残酷性和风险性高于业余体育娱乐性质的运动。而参与职业体育运动的专业运动员长期遭遇突发状况例如疾病、伤痛和突发意外,他们对于所参与体育运动的风险已经有了共识,并且都有应对风险的保护措施,比如适用专业护具、商业保险、行业内的医疗等措施。“自愿承担风险”的成立,要求受害者必须是知情的和自愿的,是在此情况下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可以在职业体育运动中适用“自甘风险”。
相反,在业余娱乐性质的体育活动中,参与者都是抱着娱乐、健身等目的参加的,该种活动具有不定时、自由参与、低风险等性质。本案中因为双方出于业余爱好原被告自发性的在一起打篮球,并不同于专业的体育竞技比赛,也不需要为了争夺名次而全力以赴不惜伤痛的参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业余时间参与体育娱乐活动,主观上并未做好因为活动而受伤的准备,也无法对业余娱乐体育活动中的危险性有提前的认知和风险准备。另一方面,业余娱乐活动要远远小于专业的职业体育活动受伤和风险的几率。从以上就可以认为受害者对风险是不知情的。故造成一方身体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属于一般民事活动纠纷。因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认为原告系“自甘风险”行为而不愿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当然,本案如果简单的不适用自甘风险而判处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也不恰当,更不利于被告当事人服判息诉。体育活动中人与人身体接触发生碰撞也属于正常状况,业余比赛也是如此。原被告善意的忽略了业余体育运动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应该采用公平原则判决原告、被告分担损失。
【审理】
法庭在做足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后,最终综合考虑作出共同分担责任的判决。在宣判前,经过对被告和原告做细致和耐心的说服工作,被告认同法院的观点并和原告取得共识。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被告吴某自愿分两次给付谢某15000元,谢某亦自愿放弃此次受伤的民事诉权,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