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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3-11-10 10:26:58 阅读:0 字号:[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走上一条他乡挣钱致富的道路,他们外出挣钱的目的大多是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然而,正是他们的远离让留在家中的孩子失去了有效的监管、关爱和教育,一些孩子走向了他们期望的另一面,逐渐成为“问题少年”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了认真的统计,并就此写出分析报告,以期对预防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

  一、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分析

  1、犯罪案件数量与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9年浉河区法院审结留守未成年人犯罪6件13人,其中:盗窃罪3件6人,抢劫罪2件6人,抢夺罪1件1人;2010年审结留守未成年人犯罪5件10人,其中:盗窃罪3件4人,抢劫罪1件3人,故意伤害罪1件3人;2011年审结留守未成年人犯罪5件12人,其中:盗窃罪2件4人,抢劫罪2件6人,聚众斗殴罪1件2人;2012年审结留守未成年人犯罪4件7人,其中:盗窃罪3件3人,强奸罪1件1人;截止到2013年9月,已审结留守未成年人犯罪3件2人,其中:寻衅滋事罪1件1人,抢劫罪1件1人。

  2、犯罪年龄结构趋向低龄化。2009年以来该院判决的44名留守未成年人中,14至16周岁的为16人,16至18周岁的为28人。

  3、犯罪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该院审理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主要表现为抢劫、抢夺、盗窃侵财型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暴力型犯罪。

  4、犯罪方式多以结伙跟班作案为主。由于留守未成年人年龄小、个人体力弱、心智不成熟以及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等原因,往往抱着侥幸心理,相互煽动或碍于“朋友面子”、“哥们义气”而作案。如抢劫犯罪,多是采取几人结伙作案的方式,共同将被害人围住,殴打、威胁被害人、搜身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将随身携带的钱财交出。所得的赃款赃物,主要用于吃饭、住宿、上网等个人消费。

  5、很多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都在外地城市打工,或者父亲或者母亲单方在外面打工,他们或者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住在一起,或者与亲戚、朋友、邻居生活在一起,也有少数是自己独立生活,都缺乏管教。

  6、对这些失足留守未成年人在处理方式、量刑上综合考量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补救措施、悔罪态度等因素,力求做到惩处、制裁与感化、挽救、教育相结合。对大多数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判的是非监禁刑,对少数实施恶性严重犯罪如重伤、抢劫、强奸的未成年人判处实体刑,并比照成年人进行了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预防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除了缺乏自制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等自身原因外,还有受家庭、学校和社会外在因素影响的原因。因此,预防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管理问题。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网络,是减少和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途径。

  (一)家庭和学校要做好教育预防工作

  1、强化家庭预防犯罪的责任。经调查发现,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疏于管教有很大关系。作为父母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家长不能一门心思放在外出挣钱或忙于生产等生计上,还应腾出时间教育关心留守未成年人,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2、学校要加强心理疏导工作。针对部分留守未成年人存在的亲情缺失、生活失助、心理自卑、性格孤僻、行为易冲动等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成长的主要问题,可以在各中小学建立心理咨询室、疏导台,聘请或邀请心理咨询教师,为留守未成年人随时提供咨询辅导,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进一步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引导未成年人人格上做到自尊、生活中学会自立、独处时能够自律、成长中力求自强,防范和克服身上容易出现的不良嗜好。

  (二)政府要不断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造成留守未成年人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农村经济的落后无法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很多农民为了改善生活和送子女上学,不得不离妻别子或者夫妻一起远离家门出外打工谋生。因此,政府要想方设法发展农村经济,着力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让剩余劳动力不再多余,不用出远门在家门口就能挣到钱,这样既发展了地方经也能让更多的孩子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同时,城市应当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学条件的相关限制,并加大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以更优惠的条件,使进城务工的民工子女能随父母就地入学,接受更好的教育。

  (三)净化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针对当前校风不正、打架斗殴、引发犯罪等时时发生的突出问题,公安、教育、卫生、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依法加强对网吧和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为留守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工作

  现有的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工作过多流于形式,在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枯燥无味,不仅青少年对法律不感兴趣,连成年人也对法律知之甚少,很多留守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清楚,直到受到法律制裁时才明白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共青团、教育、妇联、文化等部门应联合起来,创新形式,积极开展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

  (五)强化对失足留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留守未成年人的最后屏障。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法院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一是在庭前做实社会调查工作,法官应仔细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深入查找其犯罪原因,通过当面会见和和风细雨般的亲切交谈,使被告人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二是庭审中多做教育释明工作。庭审中通过讲法律,使其明确其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将法、理、情贯穿于审判之中,对一些犯罪行为轻微、有帮教条件的失足留守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三是庭后多回访。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法院应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和创新帮助、教育、感化工作方式,借助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形成“四位一体”的矫正帮教体系,法官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失足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现实表现情况以及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合力做好帮教转化。四是做好前科封存工作。对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失足留守未成年人,在被宣告有罪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律将其前科记录予以封存、限制公开,不让前科成为贴在失足留守未成年人身上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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