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谈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发布时间:2013-10-25 13: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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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压力也在不断增大,造成交通事故频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案件数量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近两年,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以笔者所在法院法院为例,2012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在2011年35件的基础上增加了23件,增长将近七成。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给交通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使得同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更大。二是驾驶员技术和素质参差不齐,交通意识淡薄,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甚至醉后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三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定意识差,“中国式过马路”等违法行为使得驾驶人员即使小心翼翼有时也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随着法院公信力提升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更愿意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据笔者调查,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离婚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其他类案件一般较长,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三难”。一是送达难。由于被告地址不详或受送达人否认身份、躲避送达、居无定所等拒绝签收情况,造成法院多次送达或公告送达,拖延了送达期限,从而延长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二是与当事人沟通难。有些被告为逃避法律责任,不愿意面对法官,法院传唤不到、打电话不接、上门不见面、见面不说话。沟通困难拉长了审理期限。三是责任主体确定难。现实中,机动车驾驶人、登记人、所有人及车辆的保险所有权、利益归属权等并不一定指向同一人,这就造成了事故责任主体众多的现象,法院要逐一进行筛选、确定,延误了审理期限。
三、调解结案率低
一线办案法官普遍反映,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难度大于其他案件,造成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率较低。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双方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难以调和。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见面犹如仇人,情绪难以抑制,很难安定下来接受调解;第二,双方诉讼预期差距大,难以调解。部分案件原告诉求赔偿数额过高,而被告又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以致双方预期难以统一;第三,部分案件由于原告滥用诉前保全,致使被告蒙受巨大损失,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得调解工作难以进行;第四,有些案件的被告害怕承担责任,避而不见,不主动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加大了原告方的心中怨气,不接受调解。
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
主要表现在举证能力方面。原告举证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认为案子到了法院,法院就全权负责,全部事情都应该法官办理,自己只等着拿判决书。不知道要主动提供证据,而经法官提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又不强。这不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更不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确定赔偿标准不统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出现明显差异,而以何种方法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身份,进而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数额,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法官以户籍做区分,采用这种方法比较容易操作,但是对于长期生活在城镇但属于农村户口的人有失公平;有些法官以经常居住地来区分,采用这种方法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以上问题的出现,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权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计算赔偿费用时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实践中,由于定残需要一定的时间,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多涉及两次起诉问题,即第一次主要诉请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第二次主要诉请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有些案件两次起诉间隔时间长,甚至跨了年度,这就有可能造成两次费用计算时采用的“上一年度”不是同一数据。另外,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如果有多名受害人,则有可能因为起诉时间的不同造成计算赔偿标准的不同。对此问题,相关部门应作出统一规定,以协调各地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