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空间”
发布时间:2013-10-25 12: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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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互联网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然而其影响却早已“虚拟照进现实”,其发展速度十分惊人,时下的中国网民亦达6亿之众。
就现实而论,网络的兴起本身是一个进步,它作为科技时代的一种特有的舆情现象,给人们的话语表达托举起一个宽广的平台,标志着公民表达权利的扩张,表达空间的拓展,表达渠道的畅通。
与此同时,飞速发展的网络又泥沙俱下。有些人即认为这是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于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贴就怎么贴,想怎么攻击就怎么攻击,似乎越没底线越容易出名,越是伤害别人越容易得到好处,越是造谣诽谤越成大腕。人们被激怒了,相关管理机关被震惊了,于是历史又转入“横扫牛鬼蛇神”的轮回之中,整治开始了。这就说明,网络空间绝非法外空间,亦非绝对自由空间。
在自媒体时代,尽管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但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见2013年9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正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网络行为,为人们提供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该《若干解释》虽只10个条文,但内容十分丰富,几乎涉及所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治理和规范,其所贯彻的基本原则有四:
一是坚持了依法解释原则,即《若干解释》严格依照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将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之构成要件运用于网络犯罪,从而明确了各种犯罪的具体标准,坚持了罪刑法定的刑罚原则。
二是坚持了系统解释原则,即针对现实网络中实际存在的捏造损害他人名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诽谤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或无中生有攻击他人,或非法聚敛钱财,这些犯罪与传统犯罪手段一样,应当按刑法规定处罚,从而通过系统的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坚持了科学解释原则,即针对近些年来已经发生过一些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或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吸纳人民法院已经判处这些案件的审判经验,进行科学总结和提炼,通过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和科学解释,使之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教育引导原则。《若干解释》之功能,一方面在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与保持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重,惩治人民反映强烈的几种网络犯罪活动,另方面发挥解释规范、引导的作用,教育广大网民自觉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相关管理部门强化网络的日常管理、完善网络防范机制,引导信息网络的良性发展(参见2013年9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由上可知,在当前信息网络飞速发展又泥沙俱下、乱象环生的情况下,“两高”联合发布《若干规定》,其及时性和针对性可想而知,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首先,《若干解释》向所有网民和全国人民郑重宣示: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络安全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任何人的言行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尊崇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任何人都不得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其次,《若干规定》向一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出警告,向一切企图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发出警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重申了我国刑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惩、中止从宽的原则,重申了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
第三,《若干规定》向所有的信息网络经营、管理、监控部门发出了如何规范网络秩序的忠告和提示,明确了经营者的管理义务和监管者的监管责任,使他们明确,只有实行合法的网络经营和进行了严格的网络管理,方能有效规范信息网络秩序,防范和杜绝网络侵权、网络违法和网络犯罪等现象的发生。否则,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网络违法犯罪并非中国独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也并非只中国所实行,几乎凡有信息网络的国家都在努力规范网络行为,都在力图优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比如,在互联网制定管理法规的数量上,唯美国最多最齐全,时下多达130多项法规,居世界之首,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理”。新加坡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且与《国内安全法》、《煸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有机结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不法行为。韩国、法国、希腊等国也十分重视网络管理,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谣言,即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信息网络这个东西,贵在自觉,贵在自律,贵在守法,贵在管控,它既不是农村的自留地,更不是城市的垃圾场,必须规范,方能有序、健康发展,造福于人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