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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吃透”技术账 帮老工程师讨回报酬

发布时间:2013-10-23 10:30:22 阅读:0 字号:[ ]
工程师老吕认为自己的发明专利帮“前东家”赢得了不少效益,但“前东家”却称没有用过他的专利,于是老吕将“前东家”告上了法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吕需要证明“前东家”的产品使用了他的专利,还要证明该产品销售产生的营业额。面对原告举证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真求教行业专家、细心核对案卷,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护了老工程师的合法权益。

  年过七旬的老吕在工业机械领域尤其是电动液压抓斗方面有多项发明。2003年,他受聘到上海力富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老吕称,他和同事一起为公司研发的发明中有10项获得了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实施专利取得了经济效益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报酬。

   因为这条法律规定,老吕与力富矿机公司在2005年3月签订了《专利使用协议》,约定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公司要向吕楠支付产品售价的1%作为专利使用费,每项专利的使用费每年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3万元。可“专利使用费”并未到账。吕楠多次催讨,才在2010年6月要到了5万元。次年,他离开了该公司。

  2012年9月,老吕一纸诉状将不守信的“前东家”告到上海二中院,诉称,力富矿机公司利用5项自己发明的专利技术取得效益,应按照协议向自己支付费用,包括自己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直到诉讼期间,一共为人民币25万元。力富矿机公司却称,公司2010年以后就已经技术改进过了,没有使用过原告的专利。

  作为原告,老吕有举证的义务——首先他应当证明被告的产品使用了原告主张的专利,其次还要证明被告该产品销售产生的营业额,以此来计算报酬的具体数额。可是老吕作为技术人员接触不到这些内容。

  这一案件交给了上海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凌宗亮审理。凌宗亮看到原告提出申请法院的调查令,便第一时间向合议庭汇报。凌宗亮还特别向被告释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告代理人听闻后不得不拿出账册、合同等证据。

  开庭时,被告拿出的合同、账册如同小山一般堆在了法庭上。法官一边从专家咨询库里找到了机械领域专家,拿着一堆技术材料求教,一边仔细地核对现有证据。法院查明被告公司的生产技术有多项和老吕发明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一一对应。

  对完了技术账,还要对财务账。从2010年到2013年,被告生产的每一种抓斗机销售收入等一笔笔账终于清晰地浮出水面。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为,原告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一审判决被告力富矿机公司应当向原告吕楠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212451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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