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其他案例

昔日姐弟情深卖房相助 今日房款纠纷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23 10:28:32 阅读:0 字号:[ ]
  姐弟之间的一起房屋交易延宕十年,双方纠纠缠缠,情分全无。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双方心悦诚服,自觉履行,终于化解了姐弟之间多年的矛盾恩怨。

  2000年,宫鸣作为知青从外地回沪。因为没有房屋居住,于是与姐姐宫二商量,希望姐姐能将现在借给他居住的欧阳路房子卖给他。心疼弟弟的姐姐也没和丈夫商量就同意了。双方只简单地口头约定以27万元价格成交,至于何时支付尾款、何时办理过户两人都没谈。宫鸣在支付首付15万之后,便没有再付余款,房屋也未办理过户。宫鸣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2006年左右,上海房价开始上涨。意识到风险的姐姐提议对房屋重新议价,弟弟宫鸣考虑到毕竟是自己没有支付完钱款,和姐姐感情也好,于是表示同意。从2006年到2013年,随着上海房价的不断上涨,差价越谈越大,姐弟俩的感情越谈越淡薄,拿不到房产证的宫鸣最终选择了将姐姐告上法院。

  弟弟宫鸣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口头约定好了房屋价格,就应该按约履行。自己多次主动要求付清尾款,是姐姐始终推脱不要。在自己不断退让,同意重新协商价格的同时,姐姐以房产过户为要挟,不断提高价格。现在要求姐姐配合办理过户,自己仍然愿意支付剩余12万元尾款和利息。

  面对弟弟的起诉,姐姐宫二毫不示弱,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她认为:当初是为了解决弟弟居住困难而同意卖房子的,没想到弟弟恩将仇报,不仅始终不愿意支付剩余的12万元,反而认为是自己违约,要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现在房子的价格与2000年相比升值巨大,如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如果弟弟能参考当前市场价支付一个合理的房价,自己还是愿意继续履行卖房合同的。

  根据查清的事实,法院认为姐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鉴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并未明确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故无法确定其中哪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十年时间中,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如果继续按照2000年约定的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考虑到双方本身就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法院在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的前提下,着重做了调解工作,希望双方从亲情角度出发各让一步。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认可的房屋当前市场价、弟弟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房价中的亲情因素,最终酌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弟弟还应支付姐姐剩余房款60万元。

  虹口区法院判决后,姐弟二人自觉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5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