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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司法为民环境中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特点

发布时间:2013-10-21 10:30:49 阅读:0 字号:[ ]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行政诉讼发挥着协调社会矛盾,处理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然而目前的现状是行政诉讼原告即行政相对人胜诉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较小,绝大部分行政案件的原告收到的是一纸宣告其败诉的判决。在当前司法为民的大环境下,如何制作一份合法、合情、合理的行政裁判文书,尽可能让承担败诉后果的行政相对人能够服判息诉,每一位行政庭法官都在不断探索。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一、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制作好行政裁判文书的基础
裁判文书作为案件的表述载体,记载的是案件审理过程、案件事实以及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认定。庭审过程作为法院审判活动最重要的阶段,不仅必须反映在裁判文书中,更是制作好裁判文书的前提。通过开庭审理,法官要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为最终作出公正裁判打下基础。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尤为重要,法官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请,围绕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以及执法目的展开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案件的庭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庭前审阅案卷,梳理争议焦点;(二)掌握庭审节奏,引导争议双方;(三)注意司法语言,提高应变能力。一篇优秀行政裁判文书展示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全方位的审查,而这一切必须以开好庭为前提。
二、积极回应原告诉请是制作好行政裁判文书的关键
裁判文书最初始和最基本的任务,是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争议作出司法判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对当事人实现实体利益提供依据。由于行政诉讼面对的原告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裁判文书在回应原告诉请,陈述判决理由方面应当比其他裁判文书更为透彻,更宜为当事人理解。(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3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08行终325号行政判决书)在制作时对这方面便较为注意。该判决书在撰写时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分为六点一一罗列,并与之相对应,在本院认为部分通过若干段落逐一进行说理评判,以尽可能帮助当事人认清法律法理,彻底服判息诉。当然,行政诉讼仍应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为审查对象,但若能在合法性审查之外对当事人的诉请作出最充分的回应,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后续矛盾。
三、弥补被告答复不周是制作好行政裁判文书的特色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理应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还肩负着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的重任,因此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还应当适时扮演社会协调员的角色,这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虽然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意识较过去有了提高,但在行政活动中仍然存在大量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其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答复敷衍了事,甚至互相推托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造成了在近几年的行政诉讼中出现了大量要求信息公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给予明确答复的行政案件。同时,这也促使了行政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制作行政判决书的过程中还增加了一份协助被告进行释明,弥补被告在先前行政行为中答复不周的责任。因此,行政案件的承办法官不仅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有必要在行政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作一定的释明工作,不仅包括法律释明,更应当注意对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释明。08行终325号行政判决书在撰写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继续补充收集证据的上诉观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释明:“如果被上诉人存在先处罚、后取证的情况,那么所取得的证据无效,不具有证明力,所依据认定的事实应为法院所否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而与行政处罚程序无关。原审法院依据听证笔录的记载,确认上诉人上述异议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四、语言文字贴近群众是制作好行政裁判文书的亮点
裁判文书不仅是调节各种法律关系或规则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起着引导人们行为标准、规则和尺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特别是行政裁判文书,其所运用的语言文字应当适当贴近群众,易于百姓理解。实践证明,在行政裁判文书中运用贴近群众的语言文字,对安抚原告(尤其是自然人原告)的不满情绪,化解官民矛盾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原告败诉的行政案件中如何帮助原告理解法律法理,同时协助被告妥善答复,合理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案件的法官所必须考虑的问题。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官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过程中,应当注重庭审调查,积极回应原告诉请,弥补被告答复不周,适当运用通俗语言,通过把握行政裁判文书的特点,将情、理、法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惟其如此,方能取得司法审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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