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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10-14 12:45:05 阅读:0 字号:[ ]
 【案情】

  夏某系重庆大江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计划处职工,2003年12月在工作中下落不明。2005年12月,夏某父母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夏某失踪,2006年4月,法院宣告夏某为失踪人;2008年,夏某父母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夏某死亡,2009年11月,法院宣告夏某死亡。2010年1月20日,夏某父母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巴南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确认夏某死亡为工伤。2010年2月1日,巴南区社保局以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1年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此,夏某父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工伤申请从人民法院宣告夏某失踪开始起算已超过1年的期限,遂判决维持巴南区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工伤申请应该自人民法院宣告夏某死亡之日开始起算,原告工伤申请没有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和巴南区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巴南区社保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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