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其他案例

互联网络域名作为执行财产的执行路径探析——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森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0-08 12:31:27 阅读:0 字号:[ ]

【提 要】具有经济价值的互联网络域名可以被作为执行财产。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对于域名注册者的认定可作为司法机关对域名权属确认的依据。现行的域名管理体制给域名注册者通过变更域名注册信息规避法院执行留有空间,建议相关立法予以合理规制。

【案 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以下称“新生代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森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森蓝互联网公司”)

2007年2月12日,我院对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上海森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森蓝互联网公司向新生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森蓝互联网公司逾期未履行,新生代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 行】

执行中,森蓝互联网公司已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遂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1年10月,申请执行人新生代公司以被执行人名下有经营状况良好的网站为由,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称“被执行人名下经营状况良好的网站”,系“菩萨在线”网站。该网站通过发布佛教信息聚集信教人群,发展网站注册会员,并提供在线许愿、在线祈福、在线音乐视频等软件服务,由此获取网站经营收入。经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万网公司”)查询得知,该网站域名为菩萨在线(即“pusa123.com”、“pusa123.com.cn”、“pusa123.cn”),注册人正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森蓝互联网公司。另,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域名权属认定的惯例,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者即该域名的所有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均有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实施查控域名等强制执行行为。由此,执行法官遂向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域名予以控制,使其无法正常运营。域名被查控仅两日,被执行人森蓝互联网公司即主动与我院联系。执行法官借此向其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不久,被执行人将执行款项汇入我院账户,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评 析】

本案的特点在于案件执行财产的新颖性。与传统的执行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相比,互联网络域名本身是新生事物,互联网络域名作为新的财产形式在法律体系中也是新生事物,有关域名保护与规范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域名实体权属的判断、域名使用、处分以及管理等方面面临一些困境。下文拟结合本案具体执行实践,对域名作为执行财产的各个执行实施环节予以评析,旨在提供思路以供参考,提出问题以求探讨。

一、域名作为执行财产的法律基础:经济价值

域名,俗称网址,是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通常,域名较IP地址容易记忆,人们往往通过域名寻找到IP 地址背后指向的特定网络信息资源,提供特定网络信息资源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也通常通过其域名而为人们所知。

执行分为财产执行和行为执行,其中,财产执行是执行机关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执行,目的旨在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变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了执行所针对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名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执行的合法财产。

对于企业而言,域名是企业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身份证明,是企业在国际互联网空间里的“商标”,合法使用的企业域名具有类似于“商标”的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对于互联网企业尤其如此。首先,如同消费者对商标的理解,域名被认为可能代表了企业的形象或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财产属性。其次,由于域名的独占性排除了他人注册同一域名的可能,这就使得不可重复的域名相对于众多的企业而言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同时,域名本身也凝聚着域名注册人的智力投入,一个具有高辨识度的域名对于企业的商业拓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可以确认,域名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森蓝互联网公司申请注册“pusa123.com”、“pusa123.com.cn”、“pusa123.cn”域名,并以此为标识经营“菩萨在线”佛教媒体网站。经查明,该网站与国内32家寺院建立友好联系,合作推广佛教文化、开发佛教活动,并通过提供国内首款在线烧香、网上烧香、在线礼佛、在线祈福、在线许愿、在线还愿、在线抄经、在线音乐等软件,发展网站会员,提供有偿佛教服务,获取广告收入、服务功能收费、移动增值业务、图片、音乐在线或下载等运营收入。其中,仅“请菩萨到桌面”一项服务,参与人数就达到18万。由此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森蓝互联网公司经营的菩萨在线网站及其域名在佛教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和声誉,若强制对其实施控制,将给网站的运营商即被执行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将该域名作为执行财产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域名作为执行财产的实施前提:域名权属确认

强制执行属于对物执行,执行范围以被执行人拥有的责任财产为限。执行法院须首先查明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才能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和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因此,执行财产实体权属的确定是执行措施实施的前提。

域名与互联网相生相伴,互联网飞速发展至今,域名的经济价值日益凸现,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域名的权属进行规定,更不存在特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出具的相应权属证明。

结合目前的互联网络相关方面管理体系来看,当前对于域名相关问题处理的主要依据为原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于2004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该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 年6 月5 日起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2007 年10 月8 日起施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信部负责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是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全球范围内.cn 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承担该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建立并维护全国最高层次的网络目录数据库,提供对域名、IP 地址、自治系统号等方面信息的查询服务。同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还规定,CNNIC不直接受理域名的注册申请,而是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本案中,北京万网公司就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域名的注册申请,在注册成功后报备CNNIC,纳入由CNNIC 建立并维护的全国最高层次的网络目录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CNNIC提供对域名的信息查询服务,其中对社会公众提供的CN 域名信息查询借由CNNIC 官方网站的WHOIS 查询服务进行,但其提供的信息较为简略。此外,CNNIC 还有一套对内的信息查询支持,司法机关等特殊主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从CNNIC查询库中提取约四十项信息内容,其中与主体信息相关的条目为:注册人姓名、注册人组织、管理联系人姓名、管理联系人组织、缴费联系人姓名、缴费联系人组织、技术联系人姓名、技术联系人组织。在CNNIC 对外和对内的信息查询结果中,对域名相关主体的表述均无明确指向域名所有权属的条目。域名虽然是虚拟存在,但其同样负载经济价值和市场流通特性,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考量,与普通的财产并无差异,应当对其权属予以明确。在现有法律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必须借助其他途径予以确定。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其对域名所有权的归属最为清晰,对域名所有者的认定最为权威,因此,可将CNNIC对域名权属的认定作为司法机关确认域名权属的依据。目前,在CNNIC 系统内部,认为域名的注册者一栏指向的内容即为域名的所有者,即域名的注册者组织等同于域名的所有者。在域名注册受理之初的信息确认及注册申请受理之后域名数据库信息录入时,所确定的“注册者组织”条目即指向真正的域名所有人,而非域名注册行为的实施者。由此,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更无权利证书的情况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于域名所有者的认定应视为权威认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登记于注册者组织名下的域名即可认定为该注册者所有。另,具体执行实践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即本案中北京万网公司依CNNIC授权,协助人民法院实施具体的域名查控工作。

本案中,执行法官即是首先通过司法途径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申请对内信息查询支持系统,获知“pusa123.com”、“pusa123.com.cn”、“pusa123.cn”域名的主体信息,包括注册人姓名、注册人组织、管理联系人姓名、管理联系人组织、缴费联系人姓名、缴费联系人组织等。经核对,其与森蓝互联网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基本一致,同时,结合CNNIC 系统内部关于“域名的注册者等同于域名的所有者”的域名权属认定惯例,遂认定被执行人森蓝互联网公司即为“pusa123.com”、“pusa123.com.cn”、“pusa123.cn”域名的所有权人,该域名可被纳入执行财产范围。随后,根据CNNIC的指引,执行法官向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域名,希望通过限制“菩萨在线”网站的正常运营,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敦促其主动现身履行执行义务。

三、现行域名规制下的法律隐患:变更域名注册信息规避法院执行

现行域名管理体制下,域名的取得实行“注册制”。域名注册申请人依法向有权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依《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形式审查后,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域名注册申请人即成为该注册域名的持有人。同时,域名注册信息具有可变更性,且不受具体限制,域名持有人通过其ID身份即可变更域名注册信息。虽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即“先变更、后申请”,且该申请仅为备案性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做任何审查。但实践中,经笔者向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咨询确认得知,域名持有人变更其注册信息后,域名数据库即自动同步更新,无需再行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域名的注册、变更管理采取自由宽松的原则,这与国家鼓励促进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但应当注意到,这也客观上造成了域名管理秩序的相对混乱,给域名持有人利用信息变更自由来实施规避法律的行为提供了空间。比如,被执行人A公司是域名“abc123.com”的初次申请注册人亦即该域名的所有权人,当有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A公司即将该域名注册信息予以变更,将域名主体变更为B公司,其实质是将“abc123.com”域名及其关联的互联网站营业资产转移至案外人B公司名下,达到剥离掏空自身责任财产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这样一来,在域名注册人变更的情况下,只能查明变更行为的过程,无法得知域名变更行为的基础关系,从而无法实施相应的域名查控措施,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同时,该执行调查过程将耗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

因此,建议及时完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将域名注册信息的变更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具体为:改变《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先变更、后申请”的备案管理模式,借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公司注册变更登记的原则,规定“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域名持有者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并进一步明确如申请域名信息变更,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有关文件用于形式审查,从而为域名权属的变更留存相应的法律事实基础。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5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