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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和南水北调建委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2:52 阅读:0 字号:[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共同做好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共同做好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通知指出,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发展经济、造福百姓的幸福工程。目前,工程建设已经进入高峰期、关键期,工程建设时间长,工程规模宏大,投资巨大,筹资渠道多样,涉及地域广,参建单位多,工程建设监管难度大,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的难度更大。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对优化中国水资源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遏制和减少南水北调工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权限,从有利于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建立健全有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联系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能优势,积极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能力。 同时,严肃查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等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移民资金、征地资金、防治污染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案件等。严禁有案不报,压案不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力争突破一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震慑效应。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应积极提出相关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加强督促。因未及时落实检察建议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通知还要求南水北调工程招标单位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投标单位资质审查的硬性条件之一,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能否参加投标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监管、征地移民、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努力推进制度创新。在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此外,检察机关要主动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口联系,跟踪预防,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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