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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注重发挥业委会作用化解群体性物业纠纷效果良好

发布时间:2013-08-07 15:14:56 阅读:0 字号:[ ]
       普陀区法院在群体性物业纠纷调处中,注重发挥业委会的作用,取得较好成效。一、业委会参与业主释明工作。因业主不合理或过高要求未被满足而拒付物业费的情况,注重发挥业委会的桥梁优势,由业委会向业主释明物业管理义务及业主应遵循的具体规定,促使业主从内心接受物业公司管理,自觉支付物业费。二、帮助法院固定案件事实。对于欠付物业费的案件,主动向业委会了解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全面了解业主拒付物业费原因。在群体性物业费案件中,邀请业委会参与物业费对账和交接工作,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如我院在审理一群体性物业费案件中,邀请业委会参与前任物业公司与现任物业公司关于物业费的对账和交接工作,并监督双方交接,促使纠纷一次性解决。三、邀请业委会参与调解。在群体性物业纠纷的调处中,该院邀请业委会参与调解工作,利用业委会贴近业主生活、维护业主权益特性,由业委会出面做好业主群体的调解工作,此举既统一小区业主间的调解尺度,又能提高案件调解效率,促成调解协议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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