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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柔克刚的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13-07-30 0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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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施行,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该法用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意味着历经多年不断探索、不断经受考验的“刑事和解制度”终于得到各界认可、得以正名了。
让追悔也能可及
27岁的浙江小伙儿阿强对女友小燕一往情深,小燕是阿强的同乡,随着感情的加深,两人开始想象走进婚姻殿堂。
可就在此时,一场争吵让两人的感情产生了巨大的缝隙。2012年秋天的一个夜晚,阿强与小燕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的广场上大吵了一架。由于怀疑小燕另有新欢,伤心欲绝的阿强狠狠扇了小燕一个巴掌,小燕顿感耳部疼痛不止,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阿强的一巴掌导致小燕左耳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
阿强懊悔不已,自己的一时鲁莽不仅断送了恋情,还让昔日女友备受病痛煎熬。看着小燕的眼泪,阿强一遍又一遍地向她道歉,也真心实意地愿意赔偿小燕。
很快,公诉机关以阿强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望着低头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阿强,小燕于心不忍,终于谅解了阿强,与阿强达成了和解协议。小燕提出,自己虽然不可能再接受阿强,但恳请法官不要对阿强判刑。
听到小燕为自己求情,阿强表示希望能和小燕做普通朋友,继续关心小燕;但若小燕不愿意,他也不会影响小燕的正常生活。
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阿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综合考虑了阿强的具体情况,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在这个案子里,被告人真诚地向受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被告人最终也得到了宽大处理。这种通过司法主导下的刑事和解既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能体现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公平性,是一种新型有效的刑事案件解决机制。”金山法院刑庭庭长曹雪明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专章里,对案件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的智慧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是上海法院系统中较早探索刑事和解的法院,早在2008年该院就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更新司法理念,先后会同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了两个刑事和解规范文件,并组成合议庭对和解案件专案专审。2011年,该院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课题之“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案件程序”课题的调研任务。
“一个人犯罪,可能是一时糊涂,但如果因此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可能就会影响这个人一辈子。”金山法院刑庭法官沈磊对此有着深切的体会。
沈磊曾经审理过一起发生在舞厅的斗殴纠纷。年满18周岁的被告人小吕与几个朋友一起到舞厅跳舞,小吕的朋友对旁边跳舞的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侮辱,在一旁的安某上前劝阻,却遭到了小吕和朋友们的围攻殴打,安某被打成轻伤,经司法部门鉴定为鼻骨粉碎性骨折。
庭审中,小吕内疚不已,连连向安某道歉,还积极赔偿安某的经济损失。安某也在法庭上表示:“我也曾年轻过,知道年轻人年少气盛,容易义气用事,既然小吕能真诚悔改,我愿意原谅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小吕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安某的意见,对小吕判处缓刑。
金山法院的判决对于小吕本人来说,是一次非常恰当的“以柔克刚”式的教育改造。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直十分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由国家公诉机关代替被害人提出控诉。但有时可能导致被害人沦为旁观者,只起到辅助查明案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改变了这一现状,被害人可以与犯罪人和解,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益,提升自己的诉讼地位。
无独有偶,审理小吕案的同时,金山法院又审理了一起因口角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杰的妻子与同事阿萍因琐事争吵,气愤中的张杰为了给妻子出气,动手打了阿萍两个耳光,导致阿萍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阿萍在这场纠纷中也存在过错。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官主持了调解工作并达成和解协议。阿萍接受了张杰的道歉和赔偿,并请求法院对张杰从轻处罚。张杰所在的街道也向法院反映张杰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最后,法官对张杰从轻处罚,判处其管制四个月。张杰服判,而且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冲动鲁莽。
■教育惩罚的平衡
司法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刑事和解也有一个逐渐被理解的过程。中国自古以来都认为杀人偿命、血债血偿才符合正义,这一观念影响了公众对刑事和解的认识。
面对这样的困难和阻力,金山法院在成立专业化合议庭的基础上慢慢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除了自诉和故意伤害案件外,逐渐扩展到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轻微盗窃、信用卡诈骗等案件,同时开展专题研讨。
在金山法院受理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小余是被害人老袁工厂的一名工人,下班之后帮老袁看护孩子。一天,小余在看孩子时心生歹念,从老袁家的床头柜内偷了黄金手链和黄金戒指。
案发后,小余在老袁询问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老袁的谅解。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老袁还为小余垫付了保证金并表示继续留用小余,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情况,金山法院最后对小余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中国特有的法治土壤中深挖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有制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一项制度创新。”在最近一次由上海市法学会、金山法院、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栋对金山法院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为了更好地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金山法院在具体推进中坚持做到“五到位”:思想感化到位,刑事赔偿到位,赔偿后从轻处罚到位,和解工作延伸到位,司法控制与监督到位。
尤其是司法控制与监督到位,金山法院对刑事和解活动采取了事中及事后监控,防止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以及弄虚作假等非法交易情况。此外,该院还积极调动人大、政协、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综合监督。
据了解,为了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沦为所谓的“富人犯罪保护伞”,同时也为防止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定了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案件范围,并且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毫无疑问,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正在不断体现并被更多的人所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于,首先它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其次能使个案圆满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第三,它实现了社会和谐,维护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范宏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