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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制定《关于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30 0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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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近日市二中院结合实际制定《关于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细则》。主要内容:1、依法封存犯罪记录。明确自判处未成年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或裁定结案之日起,少年庭启动依法封存其犯罪记录工作,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案界面中点击“信息封存”。办公室档案部门对记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含光盘),应当予以特别标注和封存。2、严格犯罪记录查询。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来院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交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明,填写查询申请表等。少年庭经审查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查询申请的审批意见,以及被查询未成年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3、认真做好封存归档。办公室对封存档案及查询犯罪记录情况应建立专门清册,逐人登记,并将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介绍信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密义务告知书、审批材料、相关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另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