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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已在合理期间内另案起诉 确认不侵权之诉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30 09:43:12 阅读:0 字号:[ ]
     近日,就原告上海恒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浦东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本案被告系“ ”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内燃机等,现在有效期内。原告出口也门的400箱发动机配件于2012年8月6日被上海海关以涉嫌侵犯被告商标专用权为由查扣。海关向被告出具不能认定侵权的通知,通知被告在自侵权嫌疑货物被查扣之日起50个工作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措施等。2012年10月8日,原告以其在先设计、使用“ ”标识,对该标识享有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同月16日,被告就本案事实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原告。经审理,法院认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包括:原告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原告确实收到了海关发出的涉案货物涉嫌商标侵权而被扣留的通知,符合条件一;由于被告向海关申请扣留原告货物,导致原告能否继续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处于不确定状态,直接影响到原告的经营行为,符合条件三;但是根据海关通知,被告应在涉案货物被扣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提起诉讼。现扣除节假日,被告已经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了纠纷解决程序,原告的行为是否侵害被告的商标权可在被告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得到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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