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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法院采取三项措施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25 1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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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由于缺乏具体统一的程序保障,实践中落实不一。该院专题加强研究,采取三项措施予以贯彻:一、向鉴定人释明可将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在委托鉴定时,即向鉴定人明确其有出庭作证义务,如需收取出庭费用,可在收取鉴定费时一并包含,不得额外收取。二、告知当事人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异议内容。在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报告的同时附上告知函,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且需申请鉴定人出庭,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异议内容,以便鉴定人提前知悉并作针对性答复,确保各方围绕异议焦点进行高质高效质证。三、引入专家证人优化鉴定报告质证效果。由于鉴定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当事人、代理人难以就鉴定报告进行有效质证,针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质证的情况,完善相应审查及庭审程序,在对专家证人相关资质进行充分审查后,允许专家证人听取鉴定人就鉴定报告所做的说明,并可以提出具体意见,保证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均能发表各自观点,为法官查证事实提供充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