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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虎”诉“欢乐虎”侵权获赔 38 万元
发布时间:2013-06-04 1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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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中院审结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诉被告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敖小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株式会社诉称,其创作的“巧虎”形象经过大力推广在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泰茂公司不仅将“巧虎”形象申请注册商标,还擅自在其生产食品上大量使用“巧虎”形象,并将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小桂公司在其产品彩页上使用了泰茂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巧虎”著作权的巧克力杯,并供货给丰顺盛经营部业主敖小平。株式会社认为,泰茂公司、小桂公司和敖小平的行为构成对“巧虎”形象著作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500 余万元。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泰茂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对“巧虎”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小桂公司和敖小平虽侵犯了株式会社对“巧虎”形象享有的发行权和复制权,但因其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判令泰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