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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外挂”、“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审理三难点

发布时间:2013-03-05 17:07:23 阅读:0 字号:[ ]
        目前,新民诉法、刑诉法已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外挂”、“私服”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载体,均是未经网络游戏运营商授权,通过改变游戏软件部分程序作弊,或者私自设立服务器而获利的非法行为,以其成本低、利润高在网络游戏行业中泛滥存在。我院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共计受理利用“外挂”、“私服”非法牟取利益的侵犯著作权犯罪5起,该种新型犯罪相较于典型的直接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案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个难点:1.如何解读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中“复制”行为的规定。实践中“外挂”、“私服”基本不会与官方客户端程序所有文件完全一致,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合理地对其进行扩大解释,认为实质性相同即可认定为“复制”是亟需明确的一个问题。2.如何认定非法经营额。被告人一般不会通过直接销售侵权软件获利,而是利用“外挂”、“私服”等间接营利,如凭借“外挂”大量制造游戏金币后进行销售获利,设立“私服”广告网站通过发布且提供相应私服网址链接获利广告收益等。对此,应仅认定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许可、转让等实现的利益,还是同样包括利用软件实现其功能而形成的附属物品进入流通后产生的价值,司法中尚存争议。3.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各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外挂”、“私服”犯罪中往往被告人人数众多,共同犯罪分工复杂,有些甚至雇佣若干员工成立公司维持日常运营,且随着规模日益扩大引进加盟商。为此,需厘清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分工,一一解决如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主犯还是从犯、所涉犯罪金额等众多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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