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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法院刑庭受理污染环境罪案件 环境法益保护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3-02-17 17:06:00 阅读:0 字号:[ ]
        近日,青浦法院刑庭连续受理了两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周某、贾某、周某某、陈某等人,将江苏省苏州市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运至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某涵养林内予以倾倒。至2012年5月11日被查获时止,共计倾倒污泥8船。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贾某、周某某、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宏观来说,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破坏和影响;就微观而言,环境污染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感受的后果是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因此,为了加大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此次修改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综上,当今社会环境污染问题严峻,环保呼声日益高涨,面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刑庭将谨慎妥善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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