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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四项侵犯财产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有所提高

发布时间:2013-01-07 11:12:51 阅读:0 字号:[ ]
        海口1月6日电  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提高了这四项侵犯财产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侵犯财产罪,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此前,三部门曾于1998年联合发文规定,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分别以一万元、八千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则分别以六万元、五万元为起点。

  新规定结合当前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不仅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予以相应提高,而且不再对地区予以区分。

  个人盗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但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而敲诈勒索25万元以上,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换句话说,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下,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则分别以5000元、5万元和50万元为起点。

  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较前三项罪名低,仅以500元为起点。抢夺公私财物500元就构成“数额较大”;5000元达到 “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新规定已经开始执行,海南原有相关规定与此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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