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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拆迁引发打砸抢滋事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2-02-29 10:31 阅读:0 字号:[ ]
  

昭阳拆迁引发打砸抢滋事案宣判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2010年11月2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南通道工程”施工现场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件,5月23日下午在昭阳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宣判。

  2008年,昭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第一至第七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南通道工程”。2009年2月15日,昭阳区人民政府、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分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分别作出了昭区政公(2009)2号《关于征收南通道片区土地的公告》和昭区国土资公告(2009)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年4月至7月,昭阳区财政局凤凰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将征地补偿款分批拨付给了凤凰社区被征土地的居民小组。

  2009年4月起,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陈绍义、陈友云、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等人以征地费用低、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要求恢复被免职的村民小组长职务等为由,到昭阳区委、区政府上访。为此,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和社区干部针对其要求作了解答,同时做刘顺清等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理解、支持南通道工程的建设,但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等人不满意办事处相关领导和社区干部的解释和答复,到北京上访。

  2010年9月底,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陈友云、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陈绍义等人煽动村民到南通道工程施工工地进行蹲守阻碍施工。此后,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数次召集陈友云、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陈绍义等人在王玉发家开会,商议如何提高村民阻工情绪、发动村民捐款以及怎样引起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等事宜,并在施工现场采取停放棺木、悬挂标语、播放歌曲等方式阻碍施工。

  2010年11月1日,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得知昭阳区政府相关部门将于次日恢复南通道工程施工的消息后,于当晚将陈友云、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陈绍义等人召集到王玉发家商议对策。刘顺清、王玉发让参会人员转告村民,要求每家须有一人携带板锄、钉耙、镰刀等农具到南通道工程现场,如政府要强行施工,就进行“自卫”。

  11月2日下午,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陈友云、岳学武、刘德兵先后赶到南通道工程的施工现场。当昭阳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乘车到达现场,准备向村民做说服、疏导工作,以恢复工程施工时,遭到被刘顺清等人煽动起来的村民阻扰,现场秩序失控,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贾友元在现场煽动、指挥群众,带头打人砸车;陈友云、岳学武、刘德兵、刘关伟伙同他人持板锄、钉耙等农具围攻现场工作人员;刘关波、廖某某、陈绍安、周昌富、贾天福、孔祥利等人用石块、板锄、钉耙、木棒等或围攻、追打工作人员,或对停放于路边的车辆进行打、砸、烧等,并阻挠消防人员灭火。致使昭阳区政府相关部门停放于路旁的51辆各型汽车被毁损、焚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3440.00元。刘关波除参与打、砸车辆外,还持洋铲将昭阳区区委办工作人员张某的头部打致重伤。

  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煽动、教唆群众扰乱正常生产秩序,导致公私财物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绍义、刘关波、陈绍安、周昌富、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陈友云、孔祥利、贾天福、刘关伟、廖某某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也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外,被告人刘关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起组织、策划作用,为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毁坏公私财物等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绍义、刘关波、陈绍安、周昌富、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陈友云、孔祥利、贾天福、刘关伟、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陈绍安、周昌富、孔祥利、贾天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各自及他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昭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十三年、九年、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关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绍义、陈绍安、周昌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高天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岳学武、刘德兵、陈友云、孔祥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贾天福、刘关伟、廖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刘顺清、王玉发、贾友元、刘关波当庭表示要求上诉;被告人陈绍义、陈绍安、周昌富、高天安、岳学武、刘德兵、陈友云、孔祥利、贾天福、刘关伟和未成年被告人廖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昭阳区人民法院为加强审判公开、推行司法透明,满足社会各界的知情权,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二十余人,昭通日报社、春城晚报、鹤都晚刊、昭通电视台、昭阳电视台新闻媒体及百余名群众,旁听了本案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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