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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2-28 20:02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5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6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7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8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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