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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4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监督、检查及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于1995年7月27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深入的开展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检查的基础上,从1995年9月10日至1996年4月29日,总局先后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抽调税务干部292人次,组成27个检查组对浙江、宁波、海南、安徽、福建、厦门、黑龙江、哈尔滨、山西、河南、河北、广西、甘肃、新疆、湖北、武汉、上海、广东、北京、江苏等20个地区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检查是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参加人员、检查户数之多、检查之深和查出的问题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总局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多次听取检查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检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局领导还亲赴广东和北京两个重点地区直接布置检查工作,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地克服出口退税工作繁忙,人员少、经费紧张等方面的困难,抽调大批人员参加总局检查组。对检查组发出的函调信件,各地都认真作了调查函复。20个被查地区态度明确,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
  经统计,1995年全国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通过企业自查,各地税务机关检查以及总局组织的重点抽查,已查实有问题的税款17.97亿元。其中:企业自查户数达8858户,有问题的企业306户,占总户数的4%,自查查补税款1.37亿元;各地税务机关检查出口企业2677户,已查实有问题的企业584户,占总数的22%,查实有问题的税款5.8亿元,其中:未退税0.8亿元,已退税5亿元,已追回税款3亿元,其余部分正在追补中;总局组织的重点检查,共抽查企业604户(其中出口企业447户、供货企业157户),涉及税款38.5亿元,其中有问题的企业277户,占重点检查户数的45.8%,查实有问题税款10.8亿元。
  通过检查,使我们看到,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征收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批,防范和打击骗取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健全出口退税规章制度。
  199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了出口退税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严格了出口审批程序。如,广东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地级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河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定了《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骗税的发生。
  (二)认真贯彻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严格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
  1995年初,总局下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对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发函调查和回函做了具体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明显。如,海南省国税局1994年以来发函6800份,从回函发现骗税行为57宗,涉及税款1003万元;广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处1994年下半年通过函调,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1748份,涉及税款1.7亿元;武汉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通过发函调查,查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款9000万元;宁波市国税局对有骗税嫌疑的出口货物发面调查,暂不予退税4794万元;福建省通过函调查出虚开发票不予退税2954万元。
  (三)加大打击骗税力度,严厉查处骗税案件。
  1.沟通信息,及时通报骗税新动向。1995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十分注意搜集、分析骗税活动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及时通报,防止了一批骗税案件的发生。如,四川省国税局1994年以来发出进出口税收情况通报、信息16份;1995年初总局编发《进出口情况通报》,将140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大家保持警惕,加强审核,严防骗税的发生。
  2.认真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活动。1994年以来,各地退税机关发现和查处了一批骗税案件,避免和减少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如,浙江省1994年共发现涉嫌骗税32起,涉及外贸企业24户,涉及税款2441万元;广东省(不包括广州、深圳)1994年以来已查处骗税和涉嫌骗税出口企业32户,追回税款3032万元,同时对情节严重的5户出口企业已下文暂停半年出口退税权。
  此外,1995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总局与高检院、公安部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4.20”、“12.9”两起大案,有关地区退税机关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地开展了涉案出口企业的清查工作,努力扩大战果,积极追缴税款,对涉嫌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
  目前,“4.20”案件已查清涉案外贸企业148户,涉及税款1.62亿元,其中未退税款6245万元,已退税款6580万元,大部分已追回;“12.9”案件查出套汇及涉嫌套汇金额22.4亿美元,涉及到外贸企业102户,涉及税款7905.44万元,其中已申报7552.28万元,未申报353.16万元,已退税3044.06万元。通过对达两起典型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抓捕丁一批骗税分子,处理了一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进行骗税的企业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骗税和“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蔓延,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查处骗税案件的工作。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总局重点检查的447户出口企业中,共查出出口企业进项发票有问题税款15.44亿元,其中已查实属骗税业务涉及税款1.94亿元(其中:已退税款1.23亿元、未退税款0.56亿元、未申报退税0.13亿元),占12.5%;属涉嫌骗税税款13.5亿元,占87.5%,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落实中。主要问题是:
  1.利用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骗税。
  1994年以来、广州市国税局查出假报关单252份,涉及税款2685万元;武汉市国税局查出假报关单106份,涉及税款1429万元;海南省检查发现假报关单32份,涉及税款359.3万元。在总局重点检查中也发现类似问题。如,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4年从广东华宝空调器厂购进空调,从河南郑州海关报关出口,申报退税1248万元,经郑州海关查验,该公司用于出口退税的报关单与海关留存报关单不符,该公司报关单上的数量、金额虚增十倍,该公司已用此报关单办理退税840万元。
  2.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骗税。
  这次检查发现,出口企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申报退税,造成骗税的情况比较突出。在北京地区检查的132户企业中,有61户企业发生的骗税业务属供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占所查户数的46%,涉及税款1.25亿元。这些企业大部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直属外贸公司。如,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珠海国刨工贸公司购进化纤布、运动鞋等货物出口,申报退税2846万元,经核实供货企业为虚开发票,此笔骗税款占当年该公司应退税额的64.5%。又如,中国轻工家电进出口公司1994年8月从广东潮州、台山市两家供货企业购进服装出口,申报退税132.9万元,经查供货企业为无货虚开发票。
  3.一些外贸企业急功近利,无视国家法规。仍在从事“四自三不见”和“买单”业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敏感货物出口,致使骗税及涉嫌骗税业务大量发生。如。深圳振华轻工有限公司1994年4月至1995年5月从广东阳春市含水镇宏利工艺厂购进圣诞灯、草制品出口,均属“四自.三不见。业务,已查实该公司骗税109万元。
  4.一些外贸企业挂靠公司出口业务存在的问题较大。从检查情况看,外贸企业的挂靠出口业务,由于对企业放松管理,骗税较多。
  5.个别外贸企业弄虚作假进行骗税活动。如:广东三水市外贸开发公司有意弄虚作假,采取买汇结汇、找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做假帐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已查实该公司1994年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出口退税578.2万元。
  6.一些外贸企业不向退税机关申报转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扣税,如广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1994年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申报退税7313万元,其所有进料均未申报办理抵扣退税款;一些外贸企业存在将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办理退税,造成未征多退税的问题。
  (二)供货企业存在的问题
  这次重点检查中,总局检查组共检查供货企业157户,其中检查广东省13个市县的供货企业148户,其余9户企业为其他地区。广东148户供货企业共检查进、销发票价税合计174.2亿元、税款24.8亿元,已查实有问题价税合计35.2亿元、占20.2%,税款5亿元、占20.16%,其余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此外,检查组还要求广东当地税务机关检查供货企业101户,价税合计28.5亿元、税额4.1亿元;协助外地税务部门来人调查4户,价税合计5,586万元、税款745万元,两项合计,查实属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6亿元、税额3,834万元。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一些供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严重,涉及面广,数额巨大。
  (1)销项发票方面的问题。此次检查销项发票价税合计92.1亿元、税款13.3亿元。经查,有60户企业已查实开给外贸企业销项发票有问题,价税合计10.6亿元、税款1.5亿元,其中:虚开专用发票或填开明阳发票销项金额7.6亿元,税款1.2亿元。如清远市清新县沙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清城区泰益五金电子厂1994年下半年到1995年5月份,为他人代开****43份,销项金额1亿元税款1,865万元;揭西县供销企业工贸公司、揭西岚峰工贸公司无货虚开发票价税合计3420万元税款497万元。
  (2)进项发票方面的问题。此次检查进项发票价税合计82.1亿元税款11.5亿元。检查中发现有54户企业已查实其进项发票有问题,价税合计24.6亿元,税款3.5亿元。例如,汕头市瑞腾实业公司进项金额2.9亿元,税款4,939万元,已落实有问题的进项金额1.9亿元,税款3,290万元。检查中还发现,揭阳市物资回收公司申报收购凭证存在多报进项金额的问题。检查组抽查了该公司1994年度5笔销售业务,查出多报进项税款1,502万元。
  2.资金运转问题。检查有问题的供货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运转不正常的问题,帐目混乱,有的货物进项无付款,销项无收款,仅收取销项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1%),余款挂在往来帐上对冲,有的甚至伪造银行票据。如,揭阳市试验区永诚工贸发展公司1994年底从汕头金晖发展总公司购进日用陶瓷、电子产品转售外贸出口,总金额2,434万元。为了应付税务机关对资金运转情况的检查,采用虚假手法,填开了两份实际没有支付货款的中国银行转帐支票作帐,金额达1,068万元。其余货款均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转付四川方舟经济发展总公司和湖南私人帐户。
  3.企业财务管理薄弱。被查的供货企业除个别企业财务管理较好外,大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帐日记载混乱,难以进行检查。
  (三)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1.有些退税机关把关不严,在办理退税中只是就单审单,缺乏综合分析,对于有疑点的凭证没有一查到底,就办理了退税。如:广西××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仅办理退税700元,95年1-8月就办理退税6400万元,比上年全年增长8倍以上,增长极不正常,其中有3000多万元退税都是从骗税多发地购进的同一货物电容器,经检查组检查,大部分属于“4.20”案件涉及的业务,已退税金额达1440万元。
  2.有些退税机关未严格执行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退税依据适用不准。1994年,上海市同意对部分外贸企业以离岸价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由于退税依据适用不准,造成多退税。如上海轻工进出口公司和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按离岸价计算退税,一年多退税达5223万元(1995年已全部改过来)。
  3.有些退税机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不少退税机关业务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有的业务水平不高,少数地区甚至没有搞年终清算工作,有的地区年终清算工作未能达到总局的要求。
  4.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认定不够严格。这次检查的部分地区放宽了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一些财务管理混乱、经营规模小、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认定户数过多,税收征管力量不足。造成管理失控,使得一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例如,潮阳市集华有限公司1994年帐面销售额仅为40万元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次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填开了27份阴阳票,填开销项金额2,253万元(存根联填开7.2万元),税款383万元。
  5.有些地方征税机关回函不及时、不准确。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来函调查,回函不认真,回避货源情况,仅在发票本身的真伪性方面回复来函税务机关;有的不认真调查货源,草率回函;有的回函朝令夕改,使来函地税务机关无所适从。例如,江门市××区国税局1995年4月和1995年5、6月间,先后两次就江门市炬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出口货物给北京市国税局、浙江桐乡市国税局发出货源定性完全不同的回函,先称“怀疑有虚开代开行为,请不予办理退税和抵扣税款”后称“有货销售,已按规定纳税”。
  6.其他方面的问题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一些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及时抵扣减免税款,造成多退税。
  (2)错用退税率。一些地区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低退税率的出口货物错按17%退税率退税,造成多退税。
  (3)一些地区将进入保税区货物,报关不离境的货物办理了退税。
  (4)一些地区对出口企业用不符合要求的退税凭证申报退税审核不严。如,报关单没有日期、未盖验讫章,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位填写、所盖印章不规范等情况。
  (5)1993年底出口货物库存超过规定期限出口申报退税。如汕头个别企业新老库存帐没有分开核算,93年底库存货物在94年11月30日以后出口,并申报办理了退税。
  (6)对高税率和高价值的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严格掌握;对国家规定免税,但免税范围由各省市自定的出口货物,在未了解其征税情况的前提下,办理退税,造成多退税。

  三、几点意见和要求
  (一)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已经结束,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推广好的作法,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偏差的,应当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退税依据适用不准、错用税率等问题,造成多退税的,要立即退回。
  2.严格出口退税单证的审核,凡出口企业提供退税单证不全的,不规范的,不予办理退税。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要坚持退税单证与企业财务帐户进行核对,作到单证、帐册相符;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必须进行年终清算,凡1994年未进行清算的地区,要尽快组织人力,连同1995年的退税,一并开展清算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进行骗税或参与骗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务院[1996]4号文件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除追回已退税款外,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退税权,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出口企业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假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不论出口企业有无骗税的故意,一律不予退税,并应将已退税款先行收回,待问题查清后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严肃处理,同时案发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供货企业虚开代开****的情况通知有关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或抵扣。
  2.做好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对财务管理不健全、虚开发票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要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对已经停业,歇业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已开出和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全部收回注销。
  (三)加大打击骗税力度,把查处骗税活动引向深入。
  防范和打击骗税是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根据国务院(1996)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查处骗税案件的工作,在近期查处一批骗税的大案要案。针对当前出现的骗税特点,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各部门协作,严厉惩处骗税分子。由于骗税案件往往涉及面广、环节多,案情复杂,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与公检法、海关、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起来,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共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2.对大案要案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处。对已发现的骗税案件不能只追回税款了事,一定要查清查透,严肃处理,对那些进行骗税的出口企业,要按照国务院(1996)4号文件的要求,该停止退税权的一定要停止,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
  3.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函调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来人、来函调查工作,认真、及时、负责地回复函件,不能敷衍了事,甚至出假函。凡事后发现回函有虚假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回函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大造舆论、震慑罪犯。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宣传、讲解出口退税政策,使纳税人知法守法,要把出口退税列入税法宣传教育的重点。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对一些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攻势,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四)大力加强思想教育。目前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和少数税务干部认识模糊,为地方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疏于发票管理。放松征管,一些退税机关管理偏松,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进行骗税创造了客观条件。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从思想上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与偷骗税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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