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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2-02-28 15:25 阅读:0 字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全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户外广告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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